(2016)冀102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铁旺与白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旺,白山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3民初1650号原告:刘铁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李伟,永清县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根,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本村。原告刘铁旺与被告白山根、白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13日原告刘铁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亚威的起诉,本院同日裁定准许。2016年9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铁旺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铁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0日,被告白山根向原告刘铁旺借款110000元,被告白山根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10前全部还清,到期不还,承担20%的违约金。白亚威为此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白山根拒不偿还,保证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白山根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被告白山根向原告刘铁旺借款11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10前还清,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支付所借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白亚威提供保证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白山根签名的借条一张、收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期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借期一年,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22000元,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铁旺欠款1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2000元,合计1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白山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缑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