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赵玉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赵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杨寿合。被执行人赵玉华,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申请赵玉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17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鑫旺达建材租赁站于2016-4-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沧民终字第0174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建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