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艳丽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应小区21号楼1-2层3号。法定代表人牟金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金烛练歌广场业主,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艳丽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艳丽给付申请执行人145.3万元,余欠款以临沂市沂州花园180平方米的住宅抵顶126万元。现双方按协议履行中。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齐齐哈尔市非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3)齐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艳丽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鄂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