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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会与周亚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会,周亚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2967号原告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郑淑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宝柱。被告周亚范。原告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亚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成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郑淑杰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宝柱,被告周亚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我们村委会换届。2016年在清理土地账目时发现被告于2013年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重复补地,被告的土地一直在其哥哥周亚斌户下,被告作为女劳力分得5.4亩,周亚斌台账总数为25.40亩,包括被告的土地。当时的村委会没有详细核实情况就给被告补了4亩土地,被告根本不缺地。因此要求法院认定村委会于2013年与被告签订的补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应将4亩土地返还给村委会。被告辩称,我不能腿地,是村里正常补的。我是听别人说我缺地,到村里看台账也是分2.7亩,缺2.7亩,后来找村里在2013年补了4亩,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4亩都不够,这几年都没有种到地。我确实跟我哥周亚斌在一个土地台账,但我就有2.7亩,多出的地跟我无关。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村民户籍土地明细一份,证实被告与其哥哥周亚斌在一个土地台账上,该户5人,一个男劳力分8.3亩,两个女劳力各分5.4亩(包括被告),两个半个劳力各分2.7亩,合计应为24.50亩,实际为25.40亩;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中证实的分地标准无异议,但辩解没有分到5.4亩地,认可2.7亩,其哥哥周亚斌多出的土地与其无关。虽然被告否认分到相应的土地,但由于被告对村委会的分地标准无异议,结合其所在土地账户上的人员及土地总数,户主多出的土地与常理不符,故应认定被告已经分得5.4亩土地在其哥周亚斌土地台账上。(二)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签订的补地承包合同,证实前任村委会核实不仔细,在被告不缺地的情况下,为被告重复补地,应为无效合同;经质证,被告的异议是该合同有效,前任村委会没有错误,是村委会自愿给补的地。由于证据(一)能充分证实被告应分得土地包括在周亚斌的台账上,故应认定该合同在签订时村委会存在误解,因此该合同应予撤销。(三)粮食直补及粮补统计表三份,证实被告分得5.4亩土地的直补及粮补已在其哥周亚斌账上领取,被告自2014年开始重复领取多补的4.0亩土地直补及粮补;经质证,被告的异议是认可在周亚斌账上领取了2.7亩土地的粮补和直补,应该领取补地的粮补和直补。因为有证据证实被告应分的土地并不缺少,故被告不应领取该补贴款项。(四)村委会会议记录一份,证实原告村委会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会议,村委会成员一直认为被告于2013年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补地合同错误,粮补和直补都不应该领取,被告应将所补的4.0亩土地退还村里。经质证,被告的异议是会议记录不认可,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与村里签订的。虽然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但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应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被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人胡洪章出庭,证实他是被告子女。被告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就种2.7亩土地,是以后与他人聊天时发现地少,被告去村里看了台账,找村书记给补的地。被告在周亚斌的台账上就2.7亩土地,周亚斌家土地多不多不知道。经质证,原告的异议是在村委会换届后清查土地时发现被告重复补地,被告土地台账上是5.4亩,不是2.7亩。由于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其陈述又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被告分得土地5.4亩,被告与其哥哥周亚斌在一个土地台账上,即周亚斌作为男劳力分得8.3亩,被告及周亚斌妻子王银连作为女劳力各分得5.4亩,子女周长山、张春景作为半个劳力各分得2.7亩,合计应为24.50亩,实际账上为25。40亩。被告认为其在周亚斌土地账上分得2.7亩土地,隧找到原村委会,并于2013年为被告补地4.0亩,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原告新委员会在清理土地时发现被告并不缺地,要求被告退还多补的4.0亩土地,被告坚持认为其应分得的5.4亩土地在其哥哥账上仅为2.7亩。本院认为,因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并不缺少应分得的土地,故不应再为被告补地,故2013年原村委会在存在误解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予撤销,被告应将多补的4.0亩土地返还村里,考虑被告2016年已经耕种,故应在被告收获后再行返还;被告坚持认为其在周亚斌土地账上仅有2.7亩土地,因其没有证据证实,且该台账土地总数又超过相关标准,故对于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与被告周亚范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周亚范返还原告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政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4.0亩,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承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丛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