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琼,张玉红,袁德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618号原告:许世琼,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张玉红,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袁德欣,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许世琼诉被告张玉红、袁德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许世琼诉被告张玉红、袁德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启伟、谢先均组成合议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庞启伟人民陪审员 谢先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