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波诉肖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肖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于波,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肖丽娜,女,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市郊信用社职工。本院在执行〔2016〕黑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