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万祖伦与钟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祖伦,钟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民初1347号原告:万祖伦,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钟顺英,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万祖伦诉被告钟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祖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顺英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祖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钟顺英归还原告万祖伦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钟顺英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钟顺英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举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一份、证明一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具有证明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钟顺英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万祖伦借款10万元,并向万祖伦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万祖伦现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正)。期限一年以内付清借款人钟顺英2014.12.30”。钟顺英在上述《借条》中借款人栏内和借款金额上面签名并捺手印,原告将被告所借现金10万元交付给被告。逾期后,被告钟顺英没有向原告归还其所借款项,且至今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告钟顺英向原告万祖伦借款10万元,被告钟顺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收,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属违约行为,被告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钟顺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万祖伦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钟顺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幸刚审判员 何 刚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