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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秀梅与王水法、王进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梅,王水法,王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秀梅,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水法,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进宝,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秀梅与王水法、王进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秀梅要求被执行人王水法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进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苏秀梅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