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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彬与被执行人何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彬,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何彬,男,1966年4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6********,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何萍,女,1964年3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64********,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何彬与何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辽74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萍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永祥小区0041栋1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A104638**)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