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168号原告:夏某,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