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5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钱洁、吕美娟与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钱洁,吕美娟,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室。法定代表人:胡惠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美娟。原审被告: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璞。上诉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洁、吕美娟、原审被告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陈斌代理审判员 柳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