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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邱家权、徐容、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邱家权,徐容,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9年9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刘某之父),满族。被执行人邱家权,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徐容,女,1974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某,男,1999年1月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邱家权、徐容、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4726.2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5)红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