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岗与宋成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岗,宋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455号申请人:安岗,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宋成银,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申请人安岗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鲁HXXX**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5万元。肥城市坤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HXXX**车,保全金额为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安岗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