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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胡学波与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波,何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111号原告:胡学波,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何其宇,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胡学波与被告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胡学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学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