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胡学波与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波,何其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111号原告:胡学波,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何其宇,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胡学波与被告何其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胡学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学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学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