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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5591号原告: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梧埭金沟村金钩大道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61153330-8。法定代表人:庄山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诉讼代理人:施燕燕,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金茂大厦B栋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87524168F。法定代表人:邱亦杨,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5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泉州���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喷绘,期间双方进行对账,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5月欠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喷绘款110100元,已支付52000元,尚欠58100元,优惠价58000元,上述事实有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确认的《喷绘清算单》为证。之后,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付款。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喷绘,双方对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的加工情况进行对账,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5月结算喷绘款110100元,已支付52000元,尚余58100元未付,优惠价58000元。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此在载有上述内容的《晋江博阳喷绘清算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进行广告喷绘,截止2013年5月尚欠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喷绘款58000元,有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清算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要求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付上述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请求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其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予支持。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博阳广告有限公司偿付加工款5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泉州市一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俊高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