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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532、00533、00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夏满平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夏满平,王结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532、00533、00534-2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群。被执行人: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结法。被执行人:夏满平。被执行人:王结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夏满平、王结法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岳执字第00532、00533、005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给本案申请人的房产、土地、机械设备。因上述财产在本院委托拍卖时,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人申请要求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海克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12××、12××号”房产及“岳国用(2010)第03××号”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抵押登记号为“05560600201××”的机械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