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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63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泉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