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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淮成,满春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24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负责人:赵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46599N。法定代表人:董淮成,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被申请人:董淮成。被申请人:满春琴。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淮成、满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淮成、满春琴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蚌��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淮成、满春琴名下价值43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