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张卫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张卫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50-3号原告刘玉华。被告张卫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负责人马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玉坤,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华诉被告张卫西等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刘玉华与被告张卫西协商解决完毕,原告刘玉华申请对被告张卫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