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丰喜与梅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丰喜,梅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070号原告:朱丰喜,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喜,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兴,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朱丰喜与被告梅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