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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丰喜与梅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丰喜,梅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070号原告:朱丰喜,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喜,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兴,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朱丰喜与被告梅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丰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