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颜祜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颜祜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6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负责人:章海兵,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祜芬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颜祜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