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振范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701号原告:王振范,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省邮政大厦23层。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2155416J。负责人:张龙,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运,男,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王振范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陈新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孙晓峰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