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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与曾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906号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曾海涛(绰号:阿牛),男,1977年7月23日,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作出的(2013)丰刑初字第173号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执行人曾海涛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被告曾海涛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壹元陆角已抵作违法所得及罚罚金。刑一庭移送执行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刚刚监狱服刑结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