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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丹与钱光仁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