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丹与钱光仁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海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