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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与李全荣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李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02行审67号申���执行人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王敬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进林,系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李全荣,男,汉族,1945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区文物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3月25日以李全荣擅自在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双墩滩墓群保护范围内垫土垦荒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在2016年4月5日前改正其在���墩滩墓群保护范围内垫土垦荒建设的违法行为;2.罚款70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执法资格证、文物保护通知、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停止侵害通知书、送达回证、报告、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勘验照片、勘测面积证明、示意图、审批表、终结报告、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申诉材料、会议记录、审核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甘区文物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限期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墓群地貌原状的处罚内容,并由申请执行人报请同级政府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甘��文物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内容,并加处罚款每日2100元,共计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罚款70000元的限额,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