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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东方与于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于宝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860号原告东方,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宝来,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与被告于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东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东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