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东方与于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于宝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1860号原告东方,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宝来,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与被告于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东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东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