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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赖梅英与潘福顺、夏英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梅英,潘福顺,夏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赖梅英,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潘福顺,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夏英清,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申请执行人赖梅英与被执行人潘福顺、夏英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梅英因被执行人潘福顺、夏英清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81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对被执行人潘福顺名下址于泉州市洛江区景明花园2幢302号房产。现该房产正处于拍卖阶段,鉴于房产变现周期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