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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丰多畜牧有限公司博罗九潭分公司与潘祥忠、潘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丰多畜牧有限公司博罗九潭分公司,潘祥忠,潘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丰多畜牧有限公司博罗九潭分公司。负责人彭早新。被执行人潘祥忠,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祥利,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惠州市丰多畜牧有限公司博罗九潭分公司与潘祥忠、潘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惠州市丰多畜牧有限公司博罗九潭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祥忠、潘祥利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潘祥忠、潘祥利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法民初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菊华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