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3583号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绵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盘隆建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