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戴玉珍与徐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珍,徐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565号原告:戴玉珍。被告:徐九红。原告戴玉珍与被告徐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戴玉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玉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