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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戴玉珍与徐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珍,徐九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565号原告:戴玉珍。被告:徐九红。原告戴玉珍与被告徐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戴玉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玉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