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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家碧与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家碧,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655号原告:肖家碧,女,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潮汕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原告肖家碧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肖家碧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家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家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家碧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长 洪 鲜审判员 刘武军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