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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644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芜湖华电工贸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50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