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申保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申保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01-1号反诉原告(被告)刘文杰,男,1975年10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安阳县,反诉被告(原告)申保岗,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申保岗诉被告(反诉原告)刘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被告)刘文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中反诉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反诉原告刘文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人民陪审员 杨者光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