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旭东与XX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东,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旭东,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XX胜,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旭东与被执行人XX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XX胜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但其未能自动履行。2016年7月13日,本院于查封了被执行人XX胜名下闽C8K7**号车辆。2016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旭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解除对闽C8K7**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