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圣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圣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圣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清泉大街南侧****号。法定代表人明淑艳,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祥云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圣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圣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