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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6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原告萧峰与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峰,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6934号原告:萧峰,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承君,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京市紫金(溧水)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湘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萧峰与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医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萧峰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承君、被告华软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软医药公司偿还借款25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四倍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华软医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华软医药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自2015年1月陆续向萧峰借款250000元。2016年4月5日,华软医药公司向萧峰出具借款说明,承诺2016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逾期将支付相应利息,但华软医药公司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借款。被告华软公司辩称,1、萧峰是江苏华软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科技公司)的股东,华软科技公司是华软医药公司的股东,因此该250000元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出资款;2、借款说明系萧峰自行打印,加盖的公章真实性无法核实;3、萧峰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情况说明、萧峰名下银行卡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华软医药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报告》、华软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借款情况说明。华软医药公司质证称,该借款说明系由萧峰自行打印,公章系其偷盖或伪造,且该借款说明中还包含工资及报销等其他内容,不符合正常借贷中出具借条的形式。本院认为,华软医药公司认为公章系萧峰偷盖或伪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借款情况说明中对借款双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罚息利率均表述十分明确,符合一般民间借贷中的要素要求。据此,本院依法采信借款情况说明。2、关于借款性质问题。华软医药公司辩称,该款项系萧峰的出资款,并非借款。本院认为,萧峰是华软科技公司的股东,而非华软医药公司的股东,因此其对华软医药公司不承担出资义务。故华软医药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萧峰是华软科技公司的股东,华软科技公司是华软医药公司的股东。萧峰分别于2015年1月8日、1月16日、2月3日、2月11日、6月16日,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华软医药公司汇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共计250000元。2016年4月5日,华软医药公司向萧峰出具借款情况说明,载明:截止2016年4月5日,尚欠萧峰个人借款250000元,愿在2016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否则逾期按每天1%支付罚息。之后华软医药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华软医药公司向萧峰借款,萧峰亦给付相应款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约定罚息为每日1%,显然已经超过法定标准,但萧峰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利息,系其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萧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萧峰向本院预交,被告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萧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代理审判员  卢大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茂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