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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郑州思创电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郑州思创电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713号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侯家齐,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志田,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金明,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思创电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继宁。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郑州思创电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原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