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继伟与黄文珑、骆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继伟,黄文珑,骆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民初350号原告林继伟,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文珑,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骆燕燕,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林继伟诉被告黄文珑、骆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珑、骆燕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文珑以家庭开支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黄文珑提供借款,被告黄文珑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因被告黄文珑与骆燕燕是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000元计算)。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黄文珑、骆燕燕均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黄文珑因家庭开支困难向原告林继伟借款100000元,并立下一份借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20‰计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将100000元支付给被告黄文珑。之后,原告向被告黄文珑催要借款本息,被告黄文珑以各种理由逃避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又查明,被告骆燕燕与被告黄文珑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汇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确认以上证据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黄文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文珑借款后经原告催要仍然不还款,明显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黄文珑清偿借款10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黄文珑借款时约定利息按月息2%(年率24%)计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骆燕燕与被告黄文珑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形时,才能确定为夫妻一方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骆燕燕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珑、骆燕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文珑、骆燕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继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判决应当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黄文珑、骆燕燕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限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宁审 判 员 吴嘉嘉人民陪审员 钟妙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