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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二霞与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郭永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霞,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同泰隆公司),郭永磊,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1008号申请执行人杨二霞,女,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兰考县。被执行人兰考县同泰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同泰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实。被执行人郭永磊,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关于杨二霞与同泰隆公司、郭永磊、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同泰隆公司、郭永磊、王艳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杨二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泰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实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经查,同泰隆公司除其法定代表人郭结实因涉嫌犯罪涉案财产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盖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