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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卞垒、程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卞垒,程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执行人卞垒,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傑,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卞垒、程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卞垒、程傑支付原告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900元、违约金14000元,共计639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二被告负担1400元)。被执行人卞垒、程傑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河南旺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卞垒、程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旺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卞垒、程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