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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峰,林兰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1933号原告:贾俊峰,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楼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华,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兰青,女,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冠浦路XXX号福晟钱隆金山8座1805单元。委托代理人张峰(系林兰青丈夫),住福建省。原告贾俊峰与被告林兰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俊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23日解除;2.被告支付从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2,5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5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每月租金7,5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5月13日支付房租。5月15日,原告短信联系被告支付租金。5月23日,原告联系中介通知被告付房租,被告态度恶劣,推诿不付房租。被告已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通过中介明确向被告表示解除租赁关系。林兰青辩称,由于租金晚了一两天交付,5月23日中介联系被告交租金时马上向原告转账支付,但原告取消了收款账号造成被告无法支付,被告没有恶意违约。2016年5月24日,原告与小区保安联系停了被告的车卡,25日派人上门威胁被告搬离,29日上门换锁。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五年租金不变,但市场上租金在上涨,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是想要另行加价出租因此与被告解约。自原告停了车卡被告便已搬离,并于2016年8月21日将房屋钥匙交还中介。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2016年5月24日车卡停用,原告表示系被告改造车库导致物业取消了车卡使用权限。但原告未能就此举证,且根据被告提供的车库照片,被告只是对系争房屋配置的车库加装了卷帘门。故对原告所称车卡停用归责于被告,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约定上,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提前七天支付,若逾期支付房屋超过七天,则按违约处理,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不退。原告曾于2016年5月15日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被告于5月23日付款被拒,被告房租支付逾期九天,确已构成违约,按约原告即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原告宜给被告对违约的补救机会,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就本案而言,被告在收到中介催告电话后立即将当期租金汇入原告账户,逾期两天时间,对原告出租房屋目的实现未造成根本性的妨碍,讼争《租赁合同》并非必须解除合同。鉴于被告已将系争房屋返还原告,本院确认《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21日协商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约违约金7,5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系争房租返还之前的欠付租金。由于2016年5月24日起被告非因己方原因无法使用系争房屋停车库,本院参考停车费市场一般标准,酌定房租相应地减免10%,被告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7,500元直接抵扣应付租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贾俊峰与林兰青于2015年11月19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弄XXX号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8月21日解除;二、林兰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贾俊峰租金12,750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7,500元);三、驳回贾俊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韫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