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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亮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亮,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泰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刘亮饮酒后驾驶赣D×××××号小型汽车从牛背金菜市场出发往武义县城方向行驶,20时左右,当车行至东升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时与宋某骑行的一辆黄包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客汤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亮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刘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亮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村莲塘口大桥附近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暴力反抗将多名民警打伤。后民警将被告人刘亮控制,并带至武义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亮血液酒精含量为17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刘亮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汤某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汤某一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亮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接警单详情、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款收据、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工作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证人王某1、陈某、王某2、连某、胡某、刘某、鲍某、金某、方某、宋某、汤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被告人刘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亮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亮犯危险驾驶罪,发生事故后逃逸,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保护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严淼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最高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