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辖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横三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严来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苏0482民初3332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作出的(2012)常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所购钢材业务,是否提供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并用于厂房建造,与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缺乏关联性。现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退还钢材款2164771.21元,是基于被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收取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涉案钢材款项返还问题,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常州市帅能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迪代理审判员 钱锦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