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谢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大同市大同县国药威奇达2园区工作。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用微信“财神[军团]”(微信号:×××)与“A博士”(另案处理)联系。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从“A博士”处购买了一支M1911气手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后将此气手枪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于某。被告人谢某盈利200元,已挥霍。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从“A博士”处购买了一支格洛克g18气手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后将此气手枪以440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市通州区杨庄路新华联锦园26-3-601号居住的王某,被告人谢某盈利2000元,已挥霍。并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间,使用“新仔.兵工厂”和“财神[军团]”的微信号,与微信朋友圈认识的“A博士”(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联系,买卖枪支。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从“A博士”处购买了一支M1911气手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后将此气手枪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于某。被告人谢某盈利200元,已挥霍。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从“A博士”处购买了一支格洛克g18气手枪(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后将此气手枪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卖给北京市通州区杨庄路新华联锦园26-3-601号居住的王某,被告人谢某盈利2000元,已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间,使用“新仔.兵工厂”和“财神[军团]”的微信号,帮微信朋友圈认识的“A博士”代卖气枪。由“A博士”给其发有实物的图片,其将图片发到朋友圈,如果有人购买先款后货,购买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其,其再以代理的价格将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A博士”,并将购买者信息转发给“A博士”,由“A博士”通过快递将枪寄到购买者处,其从中间挣取差价。2015年6月22日左右,微信名为“amosrock”的人以44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把格洛克g18,其盈利2000元;2015年6月中旬,微信名为“绿野轻风”的人以8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把M1911气手枪,其盈利200元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微信名为“amosrock”。2015年6月22日晚,其看到微信名为“财神[军团]”(微信号:×××)的人在卖气手枪,便通过微信以4400元的价格从“财神[军团]”处购买一把格洛克g18手枪,三四天后其就收到购买的手枪的事实。3、证人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微信名为“绿野轻风”。2015年6月中下旬,其看到微信名为“财神[军团]”(微信号:×××)的人在卖各种仿真枪,该男子称枪是用工艺塑料做的,便通过柜台汇款的方式以800元的价格从“财神[军团]”处购买一把M1911型仿54手枪,一周后收到购买的仿真枪的事实。4、证人董某的讯问笔录及供述材料,证实其微信名前期为“A博士”,后期为“进口现货批发”。其从窦抗处购买枪支,后利用微信好友做其的代理,购买者将货款及收货信息给代理,代理将款项转给其,其转给上家,上家将快递单号转给其,以此方式买卖枪支。其先后卖过多支手枪,型号有654K气枪、国产1911气枪等的事实。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县西社区9号楼2单元403号进行搜查,查获气手枪一把;依法对谢某人身及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手机三部、弩一把、弩箭十只;并将上述物品及于某的仿真手枪一把、赵勇的手枪一把、谢某银行卡两张依法予以扣押并拍照取证的事实。6、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于某、王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鉴定为枪支;赵勇上交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仿真枪的事实。7、谢某使用的支付宝注册、登录账户明细信息、微信记录及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谢某使用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进行枪支交易记录等信息的事实。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某作案所使用的手机内相关数据的事实。9、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于2015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作案时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对枪支弹药管理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出售的2支仿真气体手枪经鉴定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