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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吴其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吴其泽,唐小红,程国义,吴新梅,程健,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王世保,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义富,丁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053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责人:王彤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其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其泽。被执行人:唐小红。被执行人:程国义。被执行人:吴新梅。被执行人:程健。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宝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宝兰。被执行人:汪海洋。被执行人: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世保。被执行人: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义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义富。被执行人:丁胜英。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吴其泽、唐小红、程国义、吴新梅、程健、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安徽缘酒酿造有限公司、王世保、安徽义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吴义富、丁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抵押财产在现有状况下无法进行处置,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庆中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