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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秦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丰庆路法定代表人李其生,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志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志强已支付案件款84160元,剩余33380元案件款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秦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建行蓝田县支行的账号为622700422601015####的账户有存款15312.36元、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高新支行的账号为622260081000005####的账户有存款9287.76元。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对该账户存款予以划扣,并发放给申请人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志强剩余8779.88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秦志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902执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人民陪审员  徐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