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王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安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对申请执行人安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安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安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