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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派仑商贸有限公司、马腾、马小妹、马伟伊、马秀英、计建卜、焦书霞、计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西安派仑商贸有限公司,马腾,马小妹,马伟伊,马秀英,计建卜,焦书霞,计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西安派仑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腾。被执行人马小妹。被执行人马伟伊。被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计建卜。被执行人焦书霞。被执行人计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03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陕0103执2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腾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碧水云轩商住大厦1幢22005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1-3-1-22005~3);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伟伊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号新兴名园1幢11908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12-21-1-11908~2),于2016年9月6日以(2016)陕0103执2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计建卜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临潼区秦陵南路68号陕药住宅小区2幢2单元20401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28189ˉ2),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腾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碑林区咸宁路9号碧水云轩商住大厦1幢22005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23-1-3-1-22005~3);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马伟伊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号新兴名园1幢11908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150106012-21-1-11908~2);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计建卜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临潼区秦陵南路68号陕药住宅小区2幢2单元20401室房屋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28189ˉ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