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与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刘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23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工业园禹都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07055(1-1)。负责人:刘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亮,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与被告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支行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