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白金霞与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霞,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白金霞,女,生于1966年4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屈伟,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金霞与被执行人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执2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汉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 亮 搜索“”